何以故?是諸眾生若心取相,即為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若取法相,即著我、
人、眾生、壽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
上科名正釋者,是從正面釋明何以為淨信,及何以得無量福德,因其已見三空之理故也。無我
人等相,人空也。(一名我執空。)無法相,法空也。(一名法執空。)無非法相,并空亦空
也。(一名俱空。)是謂三空。由見三空,從此精進,淨念相繼,便證清淨法身,故曰得無量
福德。
此一科名曰反顯者,是更從反面顯其必應三空之故,以明絲毫著相便是分別心,便非清淨性
。何以故?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故。所以著相便是逐妄,逐妄便迷卻真性。真性既迷,依然
是起惑造業苦報輪迴的凡夫,何能得無量福德耶!
由此可知既已正釋,更加反顯的用意,無非欲令眾生速速覺悟,依此經無住之旨,一面勤行
六度,一面觀照無相,發生淨信,以期證得三空性體,超凡入聖耳。此是必須反顯之總義。
然尚有別義,蓋防讀上文者起疑也。云何起疑?
(一)我人等相,從身見起。身為苦本,不應著相,其理易明。法則不然,自度度他,必有
其法。如布施六度,豈不明明有法?有法便有其法之相。今云無法相。法而無相,是法亦在
若有若無之間矣。然則法相云何可無耶?
(二)若有身見,勢必分別人我。一有分別,勢必造業受報。是故不應有身見,不應分別人
我。而法本非身,其中那有人我?即令於法上起分別,那便是分別人我。至於非法二字,無
異空之別名。既名空,那有相乎。然則何故將法與非法,與由身見而起之我人四相相提並論
,一概云無耶?為欲斷此種種疑故,所以須從反面加以顯明的說明也。
是諸眾生,即指上來生淨信,見三空的眾生。
若心取相的心字,要緊。須知心本無相,相字不必專指色身言,乃徧指一切境界相也。心本
無相,若有一種相,便取著了境界。若取著境界之相,豈不是已經迷了自己的心麼?這正是
背覺合塵樣子,所以成為凡夫者。因此更須知取著境相,是誰取之乎?並非他人,我也。可
見心若取相便成我相。而所取的相是由能取的我而有,猶之人相是由我相而生,故所取之境
,便成人相。所取之相,疊起叢生,便成眾相。其相不斷,便成壽相。由是言之,無論取著
何相,便有能取、所取,叢生不斷。故曰若心取相,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也。則為者,猶言
便是,言一取便著了。
所以若取法相,亦即著在我人眾壽四相之上。何云法不同身,其中無我耶!一取便有能所的
分別,何得云法上分別,不是人我分別?且由此可知上科所云無法相者,謂其不取著耳,非
畢竟無法無相也。若畢竟無,是斷滅相矣!至若非法固是空之別名。空原非相。然既取之,
便有能取之我,所取之人,叢生不斷,四相宛在。故曰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
嘗見一種刻本,不知被誰刪去若取非法相之上的何以故三字,以為本是一直說下,義意明顯
,有此三字,反令語氣曲折,其義不明。嘉慶間有一刻本,雖不敢徑刪,但注其下云:某某
注釋及各正本,俱定為衍文云云。所云某某者,大都明清間人也。由此可證此經字句,多與
古本不同者,雖不無傳抄之誤,亦實不免被淺見者妄加增刪,真是可歎。幸而近今經本,又
經明眼人將此句補入,然偏遠處經本,尚有刪去此句者,萬不可從。
蓋用此三字,含有精意,關係緊要,萬不可少。有人云:是以「何以故」三字,跌起上義,
使知若取非法,尚著四相,況取於法,此意尚淺。因若心取相則為云云,已釋明其故了,何
必更須跌起。然則其意云何?蓋防不得意者,雖聞若取法相,即著我人眾壽,然尚未明何以
方為不取,見地未真,或致誤取非法,而尚自以為是不取法也。因用「何以故」三字警問,
使深思其故,不可誤會。即接云: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則知倘取非法,依然著
相,無異乎取法者。將勿所謂不取法,并非畢竟不取耶?既非不取,而取又著相。
可見不取者,乃令不取著相,會歸於性耳。此意云何?便是廣修六度萬行,而心中若無其事,
湛然凝寂,不為所動。即此便是不取法相的真實義。如此而行,既不著法,亦不著非法。便
是二邊不著,合乎中道矣。然則有此何以故一句,下文若取非法相兩句,無異為上文若取法
相兩句作了注解。說法之妙,如是如是。若刪去此三字,則語氣平列,便不能顯出此義矣。
須知有是即空而有,空非離有之空。故心經云:色即是空,空即是色。所以此經處處說不取
著,卻處處說不斷滅。不斷滅之言,雖在最末後點出,其實開首所說,無不含有不應斷滅意
在。如度生無度相,初不僅言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一句也。應無所住行於布施,其意尤顯。而
若見諸相非相,則見如來,更是結晶語。諸相非相,即明不取,取則只見相而不見性矣。惟
其不取,故見相即非相,而會歸於如來藏性,故曰見如來也。
總之,相原無過,過在於取耳。所以若捨相而取無相,捨無相而取能無之無,取便成相,便
障自性。可知但能不取,雖有相而無妨;苟或有取,雖無相而成障。初何必滅相見性哉。
因是之故,所以獨揀持戒修福為能信機。蓋持戒修福,已不著空,以般若熏習之,慧解一開
,於法不執。自然能不著有,而又不復著空,易合中道。視彼狂慧,相去天壤。故經論有言
,寧可著有如須彌山,不可著空如芥子許。此明著有者易為功,著空者難施救耳。此中取字,
正與下文捨字緊對。此中是明不取法者,非謂可取非法也。(約意言之。)下文則明法應捨者
,非謂非法不應捨也。上下語意正同,皆含有不可離有談空意。總之,二邊皆不應取,即皆應
捨。
故下文即結以是故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,仍指歸中道也。又用此「何以故」三字,更有一義
。因上科無復我相乃至亦無非法相,是一直說下以明三空,已如前說。此科於若取法若取非法
之間,用「何以故」隔開者,便是別明空有二邊不著義,以引起下文是故兩句也。若心取相兩
句,本是總論。不可取相,即謂兼指身相。而身相屬有邊,與法相同。非法相則屬空邊。其間
若不隔開,而仍如前一直說下,則此義不顯。而下文是故二字,便無著落,而承接不上矣。足
見秦譯之妙。
摘自 金剛經講義 江味農居士 遺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