貳、依次開釋

四、辨用

 

用者,功用也,力用也,即成效之謂。修必得其宗者,以不如是便無成效之可期也。然則修宗

既明,其成效為何如耶?且成效原非一端,當辨別其孰為最大。何謂最大?其成效與經體相應

者是。夫有是體,必有是用。用若不與體合,是其修功猶有未到,亦不能謂之成效矣。故不曰

顯用、明用而必曰辨用者,以此。

 

不但此也,用由宗出。修宗屬因,功用屬果。因如是,而後果如是也。而曰辨者,辨其效果是

否與經體合,即以辨其修因是否與經體合也。當知明修謂之明宗者,即明修因之宗旨,必不離

乎經體。

 

換言之,主要之修法,在以經體為宗,是則修行之方法,即須與經體合也,明矣。而因果從來

一如。故約學人言,當辨其所得效果,是否與經體合,即可知其修因,是否與經體合。而約經

義言,當於經中,辨其孰為與經體相應之功用,方是與修宗一如之成效耳。

 

總之,體、宗、用必須一貫。而體、宗、用之名,是約所而言,即是約經義而言。蓋顯體者,

顯經義之歸趣所在,是即一經主要之體也。明宗者,說明經中所言依體而起之主要修法也。

辨用者,辨別經中所言因修而得之最大功用也。

 

若約能修之人而言,明宗,是明因位之修。辨用,是辨果地之證。而顯體,是顯因果之目的。

蓋明宗者,明其在因地時,必應如是修去,乃為向目的而行。辨用者,辨其所謂證果者,必得

如是功用,乃為將目的達到也。當如是知也。

 

他宗於辨用一層,或略而不談,或換一種說法。如賢首十門中,有一門,曰教起因緣。慈恩宗

,亦說教起所為。是皆論一經之功用者也,然所論未免過繁。

 

以天台宗言,智者註本經,以破執二字為一經之大用。破空論則曰:經用者,斷疑是。而新疏

曰:經用在於無住生心。又過簡略,不盡經義所言功用之量。

 

當知體、宗、用三,所以必須顯之、明之、辨之者,重在令聞法者得有方針,且資警策耳。固

不但應以片言括盡經旨,使能了然於一經之綱要所在,尤須明白易曉,使其觸目驚心有下手處

。太繁太略皆不相宜也。

 

今欲詳辨本經之大用,當先明所以成眾生及不能脫苦之病根所在。

 

佛言,一切眾生,皆有如來智慧覺性,但以妄想執著所障,不能證得。此數語,說得極其徹

底。意謂,眾生皆可成佛。何以故?皆有如來之智慧覺性故。然不能成佛,何耶?本具之如

來智慧覺性,有物障之之故,此明成眾生之所以

 

夫一切眾生,皆有此性而不自知。即知之,而所障若未除淨,亦復不能證得,此明不能脫苦之

所以也。障物為何?妄想執著是,此明成眾生受苦惱之病根也。寥寥數語,一齊說盡矣。

 

妄想者,分別心是。執著者,我、法二執是,即所謂我見也。粗則執著色身,是為人我見,

則不能脫分段生死之苦;細則執著一切法,是為法我見,則不能脫變易生死之苦。不但此也

,因我見之執,起分別之妄,於是順我者貪之,逆我者瞋之,而不知本無所謂我也,故謂之

癡,亦曰無明,亦名不覺。遂造種種罪業,為其牽繫。其苦愈甚,愈不得脫。妄想執著,亦

因而愈深愈重。本具之如來智慧覺性更因而愈迷愈隔矣。

 

然則我見何自起耶?以不達一真法界故。法界者,四聖六凡十法界也。十法界之相雖差別無量

,而十法界之性則同一真如。不達者,不知也。故起信論云:「以不達一法界故,不覺念起,

而有無明。」因其不達,故謂之不覺無明也。念起,即謂妄想執著也。不達一真法界,猶言不

知同具如來智慧覺性也。

 

蓋不知性體本同,遂起人我分別之念,業力由此而作,苦報由此而招矣。然則欲脫苦報,當消

罪業,欲消罪業,當除我見,明矣。我佛為一大事出世者,為。說法四十九年者,說此。

本經為一切法之綱要,喻之為金剛能斷者,其大用亦即在此。經名曰般若波羅蜜者,謂此經能

開眾生到彼岸之智慧,俾得同到彼岸也。

 

此智,為一切眾生理體所本具,即是眾生皆有之如來智慧覺性,故謂之到彼岸智慧。故此智開,

便能到彼岸。何以故?此智若開,便是不覺者覺,無明者明,便是通達一真法界,便是從根本

上破其我見,則無惑而不斷。故以金剛喻之也。

 

然則此智云何開耶?當知發大悲心便是開此智。何以故?知一切眾生皆具如來智慧覺性,但因

有障未證,是知眾生之性體皆同也。故見眾生苦即是自己受苦,見眾生樂即是自己得樂,有一

眾生未證如來,則性體猶有虧也。

 

故發心必拔其苦,必予其樂,必度之成佛,是之謂大悲心,所謂同體大悲也。能發此心,名為

始覺。雖曰始覺,便同正覺。故發同體大悲心,謂之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,其義為無上

正等覺也。故離一切相,方為發此心。離一切相者,明其會歸於同一真如之性也。何以言之?

見有眾生可成佛而必度之,則是不取非法,亦非不眾生,有無上菩提可得,離無相也;即復

知眾生本具如來智慧覺性,故雖度,實無所度,雖成,而實無所成,則是不取法,而非眾生

,得無上菩提而無所得,離有相也。有無之相俱離,謂之會歸真如之性者,以其契合無相無

不相之實相故。

 

則初發心時,分別心已融,粗細之我見潛銷矣。故喻此經義為金剛也。

 

試觀此經,一啟口便令發無上菩提心,滅度所有眾生入無餘涅槃,而實無眾生得滅度。以後所

說,皆是發揮此義。並忘其為菩提心,且直指心源,令向一念不生處契入。

 

如後半部,開章便遣著於發菩提心。乃至曰:即非我見,是名我見,則我見之蹤影全無矣。

 

故本經之極大功用,首在破我。

 

一切眾生,以不覺知十法界同共一真如法身故,執有我他,起分別見。遂生三毒,造無量罪。

受業繫苦,墮落輪迴。愈迷愈苦,愈苦愈迷。縱或夙有善根,遇善知識,教令發心,皈依三寶

,而以夙世罪業,往往內外障緣,疊起環生,欲修不得,修亦難成。故修行人,懺悔業障,極

關緊要。

 

華嚴會上諸大菩薩,尚以此門列入行願,何況凡夫。

 

然罪業有可懺悔者,亦有不通懺悔者。若極重之罪已成定業者,懺悔尤難。經曰:「端坐念實

相,是名真懺悔。重罪若霜露,慧日能消除。」此明欲消重罪,惟念實相,庶乎其可,非他法

所能懺悔也。

 

若但視此經,為令觀空,猶淺說也,偏見也。當知經文乃令空、有不著,雙照二邊,是謂念實

相。何以故?實相者,無相無不相故。若但觀空,是止觀無相而不觀無不相,豈念實相哉。

 

經以念實相之慧,喻之如日,正以日之行空而不住空也。故行願品云:「亦如日月不住空。」

若但觀於空,是住空矣,豈以日為喻之意哉。

 

當知實相之慧,從大悲生。以大悲故,廣修六度萬行,得無量福德。故經文之慧,攝有福在

,方與念實相相應。福慧雙修,觀空而不住空,乃如光明赫赫之日,能除暗冥,能生萬物。

 

以此觀行,乃能消重罪若霜露耳,當如是知。如是知者,是為正知。本經功用,亦復如是。

 

經體為生實相,所謂實相般若也。修宗為離一切相,修一切善,所謂觀照般若,即是念實相也

蓋離一切相,觀空也,修慧也;修一切善,不住空也,修福也。觀念實相,福慧雙修,是

真懺悔,故能消除重罪定業,則內外障緣,一齊銷盡,何修而不成乎!如本經曰:「是人先

世罪業,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,則為銷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

曰惡道,是重罪也。曰應墮,是定業也。幸有善根,今世未墮。得聞此經,深解義趣。能知修

宗,福慧並進,故能重罪輕受,夙業銷滅。何以故?約對治言,福能滅罪故;約第一義言,慧

能拔業故。當得菩提,明其所修必成也。以是之故,本經復有極大功用,曰滅罪業是。

 

二乘人能觀空自覺,破人我見,而法我猶在,以智淺故破之不盡。其成效極果,止能成就阿羅

漢、辟支佛。大乘中人,雖能空有不住,不但自覺,且行六度以覺他,然而無明未能破淨,即

是微細之法我,猶未化除也,以未得金剛智故。

 

故但分證法身,而未究竟。本經所謂成就第一希有,以僅成正等正覺,未達無上也。若能於本

經,深解義趣,信心不逆,盡能受持為人解說,即為荷擔如來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當知是

人成就最上第一希有之法,乃至生福滅罪,當得無上菩提。故本經更有極大功用,能究竟成

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也。

 

合以上所辨列之三端,約成八字。曰:破我,滅罪,成就如來,為本經之大用。

 

庶幾與經中「是經有不可思議不可稱量無邊功德」之文相應耳。經曰:「狂心不歇,歇即菩提

。」古德亦云:「但盡凡情,別無聖解。」狂心凡情,即是妄想執著之我見也。當知如來智慧

覺性,眾生本具,不過為我見所障耳。此障若除,覺性則本來圓成,智慧則自在圓明,如來亦

即出無明殼藏,而圓滿顯現矣。故曰:狂心不歇,歇即菩提。但盡凡情,別無聖解。

 

所以修行法門無量,而唯一宗旨,除障而已。

 

本經大用,剋實言之,亦只是除障而已。而一言及障,法爾具三。所謂成就,亦可開三。

 

一曰惑障,又名煩惱障,即見思惑也。我、邊、邪、二取、貪、瞋、癡、慢、疑,其數有十,

壹是以我見為本,故破我則惑障除,而成般若德。

 

二曰業障。本經曰:先世罪業,則為銷滅。故滅罪,則業障除,而成解脫德。

 

三曰報障。報,謂苦報身也。成就如來,則報障除,而成法身德。

 

故本經之大用,即是除三障,成三德。今舉破我,滅罪,成就如來為言者,以其易曉,而除

三障成三德之義,攝在其中故也。

 

前言,體宗用三,其義一貫。云何一貫耶?茲再綜合言之。夫約所詮之經義,以顯歸趣之主體

,為生實相者。為發大乘最上乘者,示以修因證果之目的也。

 

若修宗之離一切相,修一切善。約經義言,離一切相者,所謂無相。修一切善者,所謂無不相

也。然而善法即非善法,是名善法。故究竟說之,修一切善,即攝無相無不相義。而離一切相

,則是相不相皆無之義,正與生實相之經體相應。蓋生實相之究竟義,亦為相不相皆無,而生

即無生也。約能修人言,則是二邊不著,一空到底,向生實相之究竟目的進修也。

 

至辨用之破我,滅罪,成就如來。約經義言,破我,為離一切相所得之功用,以妄盡情空故。

滅罪,為修一切善所得之功用,以福慧增長故。亦可,破我滅罪,為離相修善合得之功用。

以觀照般若之修功,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故。

 

蓋二邊不著,心與絕待清淨相應,則破一分無明,證一分法身故。我見、罪業由無明生。無明

破,則惑業二障漸銷,乃能證法身也。初證法身,為實相生也。

 

若夫成就如來,則由觀照功純,實相般若,圓滿現前,豈第如月之初生已哉。

 

約能修人言,即是因圓果滿,已達目的,而到涅槃彼岸矣。上來辨用,並補發顯體明宗未盡之

義,及將體、宗、用,分別能所,綜合一貫而說其義已竟。

 

摘自 金剛經講義 江味農居士 遺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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